陆某某是河池市金城江区一教练。从事驾驶多年,带出很多学生,陆某某对自己的车技很是“自信”,甚至不惜酒驾。
2016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与朋友吃饭,期间饮了酒。15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不听朋友劝告,驾一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城江区南新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南新西路颐园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害人覃某某驾驶一辆小型从右侧超车行驶。因见自己被超车,陆某某很是不服气,于是加大油门跟上前,从左侧超车,并在车头超越覃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往右打方向盘,致使两车发生碰刮。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直至开到河池军分区路段时,被告人陆某某被尾随而来的执勤民警拦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57.6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后悔莫及,他积极向被害人覃某某道歉,并赔偿了覃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覃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57.6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逃离现场,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较为诚恳的悔罪态度,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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