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一早,王某沿公路步行去上班,李某驾车在同一道路同向行驶。李某超越王某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碰撞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为此,王某将李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未答辩。李某辩称王某已年满66周岁,已过退休年龄,只有收入证明,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保证明,不应支持误工费,其他损失亦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0万余元。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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