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19时30分,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龙岸镇往黄金镇方向行驶,吴某驾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龙某当场死亡事故。
事后调查
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而且在发生事故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认定龙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中的二轮摩托车与多功能拖拉机在事故发生时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多功能拖拉机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已经达到酒驾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拖拉机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拖拉机车主吴某是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及司机,因此,由被告吴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总计赔偿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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