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但未上门路行驶产生变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日前,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因由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产生争议的产业保险条约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广西宝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时期内,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货车在工地上与另一车辆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因该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所以不属于交警部分管理范围,故交警部门询问发生的经过并做了笔记就离开。后该公司就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的第三条划定:“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 …上门路行驶的… …车辆… …”因为本案发生的事故是在工地上且没有交警部的交通事故证明,不属于门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事故失不属于机动车丧失险的承保范畴,应予拒赔。
审理表面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第三条关于“上道路行驶”的表述是对“机动车”概念的释义,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才属于赔付范围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讯断已经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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